摘要
在民国初年的民间习惯中,抵押债权是否优先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全国没有一致的抵押规则,很多地区抵押债权没有优先权,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债券与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论文对民国初年的有关习惯进行了考察,并结合习惯与近代抵押立法的差异,重点分析大理院的司法判决,并试图展示抵押债权优先原则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确立的细微过程。
出处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Yansh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