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公、私文书之证据法意义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往往更为直接和显著,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按制作主体不同,书证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系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作的公务文书,私文书则是指公文书制作主体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所制作的以及公文书制作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以外所制作的文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