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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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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工作主体的刑事执法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应享有检察监督权。应该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便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作者 马会海
出处 《天津检察》 2010年第3期11-12,27,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李恩慈.论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4(4):186-189. 被引量:27
  • 2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法学,2005(9):31-39. 被引量:41
  • 3吴蓓,张平.论我国社会矫正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EB/OL].法制网.
  • 4黄从中.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安徽检察官,.
  • 5余庭发.关于中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EB/OL].西部法制网.
  • 6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 7吴宗宪等人.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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