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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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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常会看到对某某“另案处理”的标注。这是公安机关对那些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因在逃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而无法移送、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移送、已经作出刑事处罚决定而没有必要移送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检察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作者 陈克义
出处 《天津检察》 2010年第3期47-49,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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