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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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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围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6期43-46,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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