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危险性能否在定罪机制中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人们对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功能的定位,而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根据之一,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对定罪机制起到双层限制作用。由于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定罪机制中发挥的是实质评判的功能,因此其在定罪机制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人身危险性在定罪机制中所体现的不是其积极的入罪功能,而是其消极的出罪功能。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0-78,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SL-D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