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测谎技术的"准科学属性"来源于其原理层面的经验科学属性,它和笔迹证据、精神病鉴定、催眠证据等其他经验型科学证据一样,具有强烈依赖检验主体的专业经验和主观判断的共同特征,这与实验型科学证据的可检验性特征显著不同。可利用数学中的概率来表达测谎结论的证据可能性,以此全面描述测谎技术影响其证据可能的构成因素。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具备接纳测谎结论成为证据的知识条件和法律条件,因而测谎技术的运用只能是一种低阶的"线索型"。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16-122,共7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学证据采信基本原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号(05CF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