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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业仅起“补充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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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下商业界流传着一种说法:“强调国营商业租合作社商业主渠道作用时,要注意积极发挥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和其他商业成分的补充作用。”还有一种说法叫做:“在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时,要发挥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和其他商业成分的补充作用”。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把集体商业仅看作是“补充作用”是不妥当的。
作者 汪绍铨
出处 《商业研究》 CSSCI 1990年第8期9-9,共1页 Commer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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