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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修改后强化保护举报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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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该法修正案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江淮法治》 2010年第13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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