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开展了立法和实践,尤其是2008年5月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更是这一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但是,通过与欧盟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和具体内容的比较发现,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主体有限;对环境信息实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却存在着两者界限模糊等。完善该制度的建议有确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为环境法基本制度;统一的信息级别确定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等等。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43-46,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改革实验区环境法制教育发展研究>(XJK08QJM0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