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3-139,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Y20080557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