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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行为的效力:一个超越实证法的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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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合规行为也存有风险。如何处理因为合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就成为法学界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在现有的法秩序中,对于合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规定,但是学界倾向于合规并不能够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传统的公私法分立影响、对公共风险的偏见和侵权责任中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可能是导致此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
作者 傅蔚冈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40-149,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
  • 3许琳.《李明、王军诉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终字第043号.
  •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605条第1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4条第1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1款.
  • 8梁慧星.《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稿2009年10月27日),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531,2010年5月11日访问.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 10季卫东.为企业合规性投石问路[J].财经,2008,0(20):58-59. 被引量:9

二级参考文献157

二级引证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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