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新条例特别强调了"刑责"、"罚款"等应有的力度,并且对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外国企业同样适用。但新条例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其中,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参与缺陷调查程序的只有三方: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却被排除在外,失去了话语权。这成为最大的缺憾之一。本期时评《三大亮点三大缺憾》解读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出处
《汽车与配件》
2010年第29期I0001-I0001,共1页
Automobile & P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