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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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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作者 王志远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5-20,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2

  • 1黎宏.刑法因果关系论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27-38. 被引量:26
  • 2赵俊甫.过失实行行为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19-26. 被引量:10
  • 3周铭川,黄丽勤.论实行行为的存在范围与归责原则的修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5):14-20. 被引量:14
  • 4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28(1):32-51. 被引量:199
  • 5[日]大塚仁著:《注解刑法》,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77年版,第372页.
  • 6这里为论述方便,仅探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结果行为,并不表明笔者认为结果行为不包括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
  • 7在过失危险犯,只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对此危险的出现主观上有过失,即可构成.
  • 8(德)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V.Liszt)著,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法律出版社,2000.
  • 9(美)乔治·P.弗莱彻(GeorgeP.Fletcher)著,蔡爱惠,陈巧燕,江溯.刑法的基本概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10(韩)韩相敦译,(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共引文献18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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