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21条以"登记错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原因行为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机关客观上并无足够的能力来确保每项登记的正确性。过于严苛的责任负担不仅给不动产登记机关带来了困扰,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为此,需要结合《物权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法第21条的含义进行体系性、限缩性的解释。据此,《物权法》第21条中的"登记错误"应当被解释为登记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而造成的登记错误"。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3-135,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