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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自首后满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如何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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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对保护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的新情况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提出了难题。譬如,挪用资金未还与挪用资金不退还如何区别;挪用资金满三个月的期限如何计算等。日前,本刊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就挪用资金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4期41-4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8

  • 1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2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审监字第036号刑事裁定书.
  • 3日本刑法第247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42条.
  •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
  • 5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书.
  • 7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
  • 8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08)钦南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
  • 9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钦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
  • 10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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