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用人单位在互连网上发出了招工广告,并在广告中写明了用工人数、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规定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用工条件。我高中毕业没有上大学,一直呆在家中,我看我符合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还可以,于是我按广告的地址去了用人单位,和单位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谁知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却以我没有大学文化,不符合录用条件,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务第一项,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录用者的文化程度,招工广告上明明写的是高中以上,现在却要求大学。请问:招工广告对用人单位有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7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