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公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了侦查程序的正常行使。但由于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如立法不完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等原因,制约了该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有侦查监督机制,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批准逮捕案件引导侦查权;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及撤案活动的制约;扩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性处分的审查决定权;完善检察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纠错机制中的调查权、制裁权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安侦查活动的正确行使。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20期253-254,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