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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的法治意蕴与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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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要标准"的提出,既体现了监狱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反映了新时期监狱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因此,深刻认识"首要标准"提出的现实基础,运用"首要标准"所具有的法治意蕴,指导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是目前监狱工作的迫切任务之一。在罪犯教育改造手段方面,要实现四个转变,即罪犯教育改造从无定制向制度化转变;罪犯教育改造内容由政治化向法律化、人性化转变;罪犯改造从封闭式向社会化转变;罪犯劳动改造从效益性向公益性转变。
作者 赵保胜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7期78-82,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6页、第164页、第250页、第252页.
  •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共引文献304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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