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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国内法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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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5月29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控烟战略暨控烟法律专家工作组成立大会",邀请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控烟NGO,各有关省市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负责同志参加。围绕中国2003年签署、2006年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及其实施准则,与会专家指出,中国的控烟现状十分严峻,应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创建城市无烟环境;《公约》及其实施准则需要中国政府(中央和地方)进行善意履行,其效力层级应仅次于宪法,并通过转化的方式体现到国内法律规范体系中;《公约》不同于其他国际公约,从实施层面看,依赖于政府的自觉履行,地方立法不应与中央立法冲突,两者更不应直接违反《公约》;政府应从保障人类身体健康角度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树立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通过比较,国内现行控烟法律规范与《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应积极从地方立法和整体角度寻求突破;从法律本质上看,控烟行动中存在权利冲突,应寻求一种交易式的解决方式进行平衡。本刊特将本次会议中有关法律专家的报告编辑刊发,以昭示中国控烟工作的战略意义和其中的突出法律问题。
作者 赵建文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4期4-5,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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