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媒体低俗之风的蔓延之势令人堪忧,而低俗标准的难以界定成为抵制媒体低俗之风的障碍。低俗既属于道德范畴,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低俗内容应包括:侮辱、诽谤、揭人隐私;淫秽,色情、暴力、凶杀等不良信息,前者是对名誉权的侵害,关乎新闻法制的发展,后者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范媒体低俗之风,除了媒体自律之外,加强相关立法是关键。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4期70-76,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