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先购买权既非期待权亦非形成权,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一定情况下要受到权利、同等条件以及期限的限制。同等条件不仅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欲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提出的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其他条件。这些务件只要没有明显的不利因素,就可以认为是同等条件,反之具有明显的不利因素,则应认为不具有同等条件。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宜认为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较为优先。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4期103-111,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