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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待命时间的法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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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待命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过渡阶段,是劳工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之下准备随时提供劳务的特定时间。待命时间属于工作时间,雇主应当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待命期间劳工所受到的控制程度不同,因此有关工资支付的强制程度及其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雇主滥用待命时间,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和工资权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作者 胡玉浪
机构地区 福建农林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4期125-129,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林更盛.《待命时间相关法理探讨》,《98年度劳动基准法实务争议学术研讨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办,2009 年,第96页.
  • 2林佳和.《待命时间应否为工作时间之认定》[J].台湾法学,:176-176.
  • 3谢棋楠.《法院认定待命时间为工作时间之规范-美国判例之启示》[J].中国技术学院学报,:50-50.
  • 4魏俊明.《台湾与德国工作时间制度之比较--以工时弹性化为中心》,中原大学2003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5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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