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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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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传文化事业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出处
《青年记者》
2010年第1期2-2,共1页
Youth Journalist
关键词
宣传文化事业
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
2010年
营业税
增值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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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传文化事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J]
.中国工会财会,2012(4):44-44.
2
宣传文化事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J]
.中国总会计师,2012(1):19-19.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税收征纳,2012(4):43-44.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山西财税,2007(4):47-47.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税收征纳,2010(1):50-51.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财务与会计,2010(2):67-68.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6日财税[2007]24号)[J]
.税收征纳,2007(4).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涉外税务,2007(4):55-55.
9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财会通讯(上),2007(3):111-112.
10
政策法规[J]
.光彩,200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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