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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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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葛晓轩
出处 《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 2010年第7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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