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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基金管理公司已处理的老鼠仓案件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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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且背离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行业基础性制度的根本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形成"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应当建立对"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促进行政监管措施法律化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方式,并协调这些法律责任的实施,以实现对"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和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作者 赵磊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80-83,共4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周芬棉.《老鼠仓猖獗引发信任危机,基民维权遭遇制度性缺陷》,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2日第11版.
  • 2孙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页.
  • 3周芬棉.《“老鼠仓”频发该打谁的板子——专家认为五种主体一个也不能少》,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9日第10版.
  • 4《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下降2.4%》,载于《财经网》2009年7月13日.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

同被引文献38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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