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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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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出处 《安徽林业》 2010年第2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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