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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地能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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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我在一家集团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工作,公司总部在广东省。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广东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管辖。由于公司有一些加班费没有依法结算给我,我想起诉公司。请问,劳动合同中劳动争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我真要到广东打官司的话,就得不偿失了,那只有放弃了。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0年第8期64-6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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