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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银行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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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针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为董事长,郭某某为法人代表。200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该针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其女儿郭某、女婿林某、儿媳于某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77万元,
作者 陈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4期31-3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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