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目标是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以许霆案为例,判处无期徒刑意味着将预防犯罪的责任几乎全部归于犯罪人,旨在以刑罚的强大威慑力维护银行资金的安全,但却不利于激励银行采取措施预防犯罪,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双边预防机制,徒增社会成本。反之,减轻许霆的刑事责任则将预防犯罪的部分责任归于银行,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积极预防此类犯罪,确保ATM系统的正常运行。这既有利于减少预防犯罪的成本,又能促进银行积极改进服务,确保交易安全,为消费者乐见。此乃公众普遍认同该案重审判决的社会经济根源。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4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