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谋大逆”之罪,是《唐律·名例律》所载“十恶”之一。所谓“十恶”,即是十种罪名,是对统治者而言最具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属于要严厉打击的对象。“十恶”之首为“谋反”,其二即为“谋大逆”。从《名例律》如此排列的体例顺序来看,《唐律》的制定者对该罪名的重视程度,将其列为仅次于“谋反”的重罪。对该罪的历史流变、陵寝的含义、史料中所载的有关案例等几方面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探究其在唐代法律中的真实地位及在社会现实中的执行情况。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0年第3期160-162,共3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