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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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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发票证明的只是事实发生的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对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履行等待证事实,法官不能仅仅依据增值税发票判定,必须结合是否认证、抵扣等其他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加以裁量,从而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与否作出合理判定。
作者 周凯 张志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4期31-3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4

  • 1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J].清华法学,2008,2(6):6-24. 被引量:144
  • 2王祺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年回眸[J].中国税务,2004(7):4-10. 被引量:15
  • 3洪梅.先开发票后付款发生纠纷难了断[J].中国工会财会,2005(3):40-41. 被引量:1
  • 4曹鸿莆.《违背经验法则之研究--以事实认定为中心》,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9页.
  • 5蒋红萍、陈洪:“如何认定发票的证据效力及无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23日C03.
  • 6[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论》,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62页.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1条.
  • 8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14条.
  • 9汪洋.《货代发票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证明力问题》,载国际商报2007年4月2日第B03版.
  • 10李增强.《拿到发票不能表示付清货款》,载《中国贸易报》2005年12月29日第8版.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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