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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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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合考量法的价值,正义与自由、秩序同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其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的利益与效率价值。被保险人因无责免赔条款无法获得赔偿的,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通过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作者 杨建明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4期93-9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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