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最新流域规划立法和执行情况的考察,尤其是在两国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利益协商和公众参与层面等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中、澳两国的流域规划制度方面存在着相似与不同。在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发现流域规划是一种类似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可以进行利益预分配。由此,提出我国应当加强流域规划的利益预先分配功能,增加流域利益相关人的协商和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以部分替代和应对复杂的流域管理体制所带来的问题。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4期98-104,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