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品格证据在我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原因之一是对品格证据的含义有误解。品格证据的"品格"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声誉、行为倾向、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同时,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为它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给品格证据以合法地位,在未成年人案件、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以及特定的刑罚措施中,应当采用品格证据。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4期127-13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