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处于常规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在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面临着一些急需破解的悖论,这种悖论的破解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实践与认识的原理和方法来实现。河南省的"社会法庭"的试验,正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通过各种力量、意识、手段来使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融合、回应和同一,对法治悖论的破解在现实层面上进行了诠释。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4期135-144,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中国的新发展"(项目编号:06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