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滋生出的新的犯罪形态。为惩治和预防这种新型受贿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职以后原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以便为惩治"期权"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以同惩治"期权"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贿赂推定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2-17,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