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诉讼模式体系由私益诉讼、团体诉讼和公益诉讼构成,前两者是主要诉讼模式,后者仅具辅助性意义。目前,我国只有效率低下、公正性不足的劳动私益诉讼,没有植根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团体诉讼机制,更缺乏当前国际上日渐流行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完整的劳动诉讼模式体系尚未形成。我国应不断完善劳动私益诉讼机制,尽快启动劳动公益诉讼,探索改进集体协商制度,为劳动者团体诉讼之进行做好准备。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0-84,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公平就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0924004200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