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航运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诸于法律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递增,1993年海商法的出台使案件的解决在实体上有法可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送审稿)》的制定则是使案件在程序上有一部完整而适应其特点的法律可以遵循。本文通过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立法的比较,就其合理性与不完善性作一简要的评述。《特别程序法》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受案范围、管辖、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诉前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以及诉前保全措施与诉讼仲裁的关系。其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对海事担保、重复扣押和海事仲裁保全的规定。
出处
《世界海运》
1999年第1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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