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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归责及完善意见——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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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早几年的“SK—Ⅱ”、“藏秘排油”等事件,到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侯耀文系列代言事件,再到最近的“霸王”事件,明星代言所产生的法律诉讼引发了社会诸多方面的关注。2009年6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特别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食品广告中虚假广告代言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从法理上看,不难发现现行法律仍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弥补。发达国家在广告代言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制已经比较成熟,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笔者仅浅析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周曦澍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22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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