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议定书》的三项灵活机制构筑了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碳排放贸易。它与WTO体制的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碳排放单位的贸易目前不属于GATT调整范围,但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联合履行机制项目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适用GATT的相关规则。第二,清洁发展机制以及联合履行机制项目构成项目投资方向东道国提供的温室气体减排服务,但是否受GATS规制尚不明朗。此外,这两种项目所产生的CERs和ERUs不构成减排服务。第三,金融机构为碳排放贸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当适用GATS的相关规则。总体而言,将碳排放贸易纳入WTO协议调整范畴对我国是有利的。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3期57-60,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上海市法学会2010年度青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编号为2010沪法课青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