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教会法既享有神职人员的垄断性司法管辖权,又对精神事务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不幸人群和有缺陷司法审判的司法管辖权体现了教会法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教会法庭与世俗法庭在管辖权上产生了冲突,本应出现在世俗法庭的案件出现在了教会法庭,本应由教会法庭审理的案件却出现在世俗法庭。对于分歧和矛盾,双方往往借用习惯和传统来解决纠纷,减少了暴力冲突。国家和地区间的差异使对不幸人群和有缺陷司法审判的司法管辖权执行的效果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教会法庭与世俗法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06-109,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