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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设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即子公司),负责母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我们计划与中国分销商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是中国分销商,卖方是我公司。因为分销商遍布全国各个城市,如果我们从母公司进口产品再转售给分销商,会增加运输环节。因此,我们考虑在合同中约定由母公司替我公司履行部分义务,负责发货,而分销商直接清关接货。
出处 《中国海关》 2010年第8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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