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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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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第83条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就是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关于城乡建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审批规定。房屋初始登记收取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应尊重历史,对不同历史时期所建的房屋收取相应的证明材料。
作者 赖德华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0年第8期25-27,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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