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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探讨——以醉驾和飙车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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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作者 王志远 吴茜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4期27-33,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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