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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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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 某公司于2008年2月招用方某,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售货员,月工资标准为820元。2008年7月31日,该公司人事经理通知方某8月1日起到经营部从事业务员工作,方某当时未表示异议。
作者 蒋晟
出处 《人事天地(人才资讯)》 2010年第22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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