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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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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江苏省丰县农民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朱丹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200元。2003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
作者 刘秋苏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0年第7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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