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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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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作者 刘海安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2期107-108,共2页 Commercial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对民法基本范畴之基础理论的梳理”(09SFB3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European Group on Tort 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and Comment,Springer-verlag/wien,2005.
  • 2The Law CommiSsion,Aggravated, Exemplary and Restitutionary Damages.1997.
  • 3Guido Calabresi.The Complexity of Torts-The Case of Punitive Damages.in M Stuart Madden(ed.),Exploring Tort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 4王立峰.论惩罚性赔偿.法律出版社,2000.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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