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具有参与主体的非组织性、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以及表达意见的无序聚集性等非理性特性。非组织性的网络公众参与导致参与个体认知的非理性、司法机关与网络公众之间缺乏良性的双向互动机制,以及司法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等,是网络公众非理性司法参与的主要原因。实现网络公众司法参与理性化的目标,需要从选择和建立网络行业协会的参与模式、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和司法网络回应机制、加强司法信息体系建设,以及规范网络公众司法参与行为等方面入手。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55-158,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