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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个人收取广告款 广告款不汇入中装广告公司者无效 企业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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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本刊广告总代理为深圳市中装广告有限公司,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收取现金或接受汇票、支票。所有广告款、协办款应直接汇入深圳市中装广告有限公司账号。
出处 《北京皮革(中外鞋讯)(下)》 2009年第12期I0009-I000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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